发布时间:2014-03-11 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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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公布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芝罘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380元调整到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5元调整到15元,新标准现已实行。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正常劳动是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享受的福利待遇。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包括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等。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