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要求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岗位基本条件
(一)教师
1.具备学前教育及学科教学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国
(境)外高校取得的学历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有 5 年以上
幼儿园教师工作经历者可不受专业限制。
2.年龄 35 周岁及以下,获区级及以上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
荣誉称号的,年龄可放宽至 40 周岁。
3.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4.普通话达二级甲等及以上。